问答题
2011年5月11日,王某因公被派往美国工作一年,遂将自己的住房交给华某暂住并委托其进行正常维护。半年后,华某住进了自己新购的房屋,遂将王某的房屋以王某的名义出租给不知情的辛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王某回国后,得知华某已将房屋出租,很生气,并要求辛某搬走。由此引发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华某擅自出租房屋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无权处分行为。因为:王某只是将房屋交给华某暂住并委托其进行正常维护,并没有将房屋的处分权委托给华某,因此华某擅自出租房屋是无权处分行为。
问答题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权利人未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该行为则无效。
问答题
辛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撤销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辛某并不知情,在房屋租赁行为未被追认前,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