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中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25年
50年
75年
100年
[解析] 参见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见表3-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