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甲公司拟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100%股权,受让方为民营企业A公司。转让方拟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双方就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由乙公司和A公司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股权价值评估活动。(2)资产评估机构结合资产评估报告中开展的经济性活动确定报告人,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3)由于乙公司是转资产公司,转让方和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交易业务中明确使用市场法和收益法。(4)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价值可以是确定的数字值,也可以是价值区间。(5)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后对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的事项没有披露义务。(6)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甲公司对A公司转让其子公司乙公司100%股权开展股权价值评估。A公司你将乙公司股权进行股权质押,以使银行获得此次交易的贷款金额,拟将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作为贷款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使用,各方予以认同,并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目的中予以载明。问题:请指出资产评估交易条款中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关于共同委托
非国资企业接受国企增资或收购时,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
(2)资产评估师确定报告使用人,应该由委托方确定
应该由委托人确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建议。
(3)双方在评估合同中约定评估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评估方法是在了解评估基本事项,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直验后,才能准确分析判断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以合同中约定评估方法是不正确的。
(4)关于评估结论的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人沟通,评估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达,要求应当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5)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的事项设有披露义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对评估人员撤离评估现场后至评估报告日之间被评估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事项以及市场条件发生的变化进行了解
1)对于较重大的事项:应该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并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该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非常重大的事项:足以对评估结论产生颠覆性影响,评估机构应当要求评估委托人更改评估基准日重新评估。
3)如果评估机构的要求未被委托人采纳时:应当在评估告中就此重大事项及影响进行使用风险特别提示。
(6)将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质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