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计提的依据是 ( )。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
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盈利或亏损均可按规定计提。
但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