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的规定, 教师具有( )行为, 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