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甄嬛、雍正、菀嫔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甄嬛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雍正和菀嫔负责;甄嬛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该约定是否有效?()
无
A、
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
部分无效,雍正和菀嫔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甄嬛不得成为合伙人
C、
部分无效,甄嬛、雍正和菀嫔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
有效,因合伙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通意见》第46条;《合伙企业法》第26、33条。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但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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