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国际公司征税的两种基本方式。
世界各国税法的征税对象极其复杂,一些国家具体的课税对象甚至有几百种。学术界对税收的分类方法也有很多种,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如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物税和对人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等。在这里,仅介绍两种对跨国公司征税的基本方式:对物税和对人税。
(1)对物税
对物税主要是指具体对象的流转税,包括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些税种的特征都是以流转中的具体商品为征税对象。流转税是针对具体对象征收的,不会发生跨国双重交叉征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以具体存在的某项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属于个别财产流转税。由于财产在某一时点上只可能属于某一国家,不存在不同国家共有的情形,所以也不会发生跨国双重征税问题。基于以上原因,这类与具体征收的目的物直接联系的对物税不会发生双重征税问题,只在一国内完成,不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畴。
(2)对人税
对人税包括以收益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和以财产价值为对象的一般财产税。前者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税、租赁所得税等等;后者包括财富税、资本税、遗产税等等。对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抽象的,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直接联系,而是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所有人直接相联系。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这些所有人是跨国的,其收益就有可能是跨国的,从而涉及双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