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我国遗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我国《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有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分割是各个继承人按其各自之应继份额从遗产中分出其所享有的财产从而消灭遗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发挥继承人的自治精神,由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分割遗产,以期达到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维持继承人间和睦状态的目的。因此,《继承法》将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规定为遗产分割的主要原则。
   (2)平均分割为主、兼顾其他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如果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等条件相差不大时,各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各个继承人享有的份额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数个继承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遗产分配协议的,即使各自的份额不均等,也应当按照协议处理。但是,平均分割为主并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考虑差别,实行平均主义。在平均分割为主的基础上,亦应合理考量各个法定继承人的具体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等条件。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于因年幼或年老以及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继承人,应当适当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一般大于平均份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做法,彰显了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扶危助困的道德风尚。
   ②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遗产分割时,如果被继承人遗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当享有的应继份额以保证胎儿出生后受到正常的抚养与教育。未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即为死体的,则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根据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紧密联系、互呈互现的,没有不负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兼顾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继承人则少分,不尽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不能根据该当原则排除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不仅如此,在适用该原则时还应当注意两方面的情形:一是假设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并且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曩寸.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二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隼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有利生产、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在遗产的具体分割过程中,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充分发挥遗产功用的角度出发,结合遗产自身的属性以及各个继承人的需求状态来具体确定。关于遗产的具体分割方法,我国《继承法》第29条作出了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实物分割。在不影响遗产的整体效用的前提下,各继承人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方法。唯需注意的是,实物分割通常仅适用于可分物,即从物理上可分且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物。对于不可分物,因其属性不可分,故而各继承人无从获得各组成部分,而仅能获得物之价值份额。
   ②折价分割。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可采用折价分割的方式。对于不具可分性之遗产而言,各继承人唯有将其变价,并就价金依据各自份额比例分割。或者,各继承人也可约定遗产归某继承人所有,由该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价补偿。
   ③维持共有。对于无法通过实物或折价方式分割的遗产,如果各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愿继续维持共有状态的,遗产可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