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杀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得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责任?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正确答案】(1) 马锋的重婚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马锋的重婚行为在继续状态中,并未终了,故而并未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可以对马锋的重婚行为进行追诉。
   (2) 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如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潘丽对毒死父母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对其父母的死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纯属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 马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重婚罪。因为马锋投毒的主观目的是毒死其妻子,而对有可能毒死他人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