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50%,应调减40×50%=20(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5.5+10-20=5.5(万元)。
(2)、应调增的会计利润=12÷12×9=9(万元)(1月至9月需要资本化)。
(3)、应调增的会计利润=20-20×(1-10%)÷10×10÷12=18.5(万元)。
(4)、应调增的会计利润=10+1.7=11.7(万元)。
(5)、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调整后的会计利润=80+9+18.5+11.7=119.2(万元)2016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40×12%=16.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20万元,当年纳税调增=20-16.8=3.2(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个纳税年度扣除。2017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19.2×12%=14.3(万元)大于上年结转扣除额3.2万元+本年实际发生10万元=13.2(万元),本年纳税调减3.2万元。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3.2=36.8(万元)。
(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14%=42(万元),纳税调增=45-42=3(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2%=6(万元),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据实扣除。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残疾人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工资及三项经费、保险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3-20=27(万元)。
(7)、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19.2(会计利润)+5.5(管理费用)-45(投资收益)+36.8(营业外支出)-27(工资及三项经费、保险费)=89.5(万元)。
(8)、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30÷(1-20%)×20%+10÷(1-30%)×30%=11.79(万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30÷(1-20%)+10÷(1-30%)]×25%=12.95(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12.95-11.79=1.16(万元)应纳的企业所得税=89.5×25%-20×10%+1.16=21.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