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1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刘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刘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3年5月10日刘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 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答题

刘某请求赔偿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_______

【正确答案】

刘某请求赔偿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11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刘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刘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_______

【正确答案】

刘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因此,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刘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_______

【正确答案】

刘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_______

【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对刘某的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并为其恢复名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