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农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2015年2月1日,指导2015年全国“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发布。这份文件题为《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2000字,共分5个部分32条。文件要求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防止出现忽视农业的倾向,并围绕建设现代农业部署了一系列强农政策举措。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二次聚焦“三农”,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文件提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Z谈到,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文件首次用大量篇幅聚焦法治,可见“依法治农”已成推进“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提出农村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农村改革必然涉及利益调整,更需要用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
    2.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按照中央政策的规定,这种流转需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一政策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地解读出,土地流转对于市场发挥好作用的依赖。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围绕的一个主线就是土地产权结构的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旨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产权的统一性,将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农户。这一调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吃饭”问题。为了稳定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投入热情,在之后的改革中又不断延长承包时间,最终确定了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农民对土地的归属感,有利于提高农民对土地投入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然而,受土地规模小和农业比较收益低的约束,仅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无法解决农民苦、农村穷、农业危险的“三农”问题。
    土地流转必然释放巨大的利益空间,这势必导致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目前,在一些地区,围绕土地流转出现了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数据显示,2012年流入企业的土地面积同比增长34%,2013年同比增长40%,而随着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也快速增长,仅2013年全国就受理了18.8万件。如果这种现象蔓延开来,就会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的流失,这不仅不符合中央的政策,也背离了土地流转的主旨,因此必须未雨绸缪,扭转这种现象。
    3.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为3.4亿亩,是2008年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通过土地流转,能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形成,提高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的情况。
    另外,某市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研后发现,2012—2014年,该院分别受理土地流转纠纷57件、77件、107件,年增长幅度均在35%以上,流转行为不规范、价款不合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逐年显现。农村历来属于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重人情轻合同,土地流转中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占近5成。此外,审判实践中还遇到较多合同概念不清、约定不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占4成。最常见的是三类:流转标的不明确,或土地位置不明,或面积模糊等;流转期限不明,一方坚持认为是长期,另一方认为随时可以解除;违法情况屡现,如代签、委托手续不齐全等。
    “土地流转也不是越快越好。土地的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土地作为要素需要流转,农民种地要一定的效益,需要一定的规模,所以要鼓励土地有序流转,要扶持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他也强调,不能搞大跃进,不能人为垒大户,不能搞强迫命令。有序地引导流转,合理地实现规模,不要走弯路,如果是求急求大,可能欲速则不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等作了明确阐述,农民必将因为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灵活、多元的收益,但与此同时,农民因为“失地”而遭遇利益损害问题也将日渐突出,亟需通过完善土地法律法规,厘清涉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多重问题,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乡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以推动农村土地管理更多地与法治思维相衔接。
    4.农村基层腐败是不折不扣的“群众身边的腐败”,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恶劣,与一些大贪巨贪相比也毫不“逊色”。
    据了解,F县检察院共管辖14个镇360个行政村。近年来,F县镇村领导贿赂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几年中,已经有3个镇的6名书记、镇长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
    F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分析说,“在农村,有的人为了达到当上村干部的目的,就千方百计和领导拉关系、请吃喝、送钱物。被查处的镇村领导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象”。
    此外,一些镇村干部利用手中管理职权收受贿赂。“镇村各部门的工作能不能得到领导的认可,直接关系到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开展和实绩的评定,一些部门负责人就用贿赂手段求得领导‘支持’。领导一旦开了口子,就一发不可收拾:为请求或感谢领导为本部门协调解决具体困难要送礼;为求得领导不断支持,逢年过节要‘表示’。更为严重的是,此风一开使得更多的干部也不得不加入送礼者的行列。”该检察官说。
    另据他介绍,对乡镇企业而言,从决定承包人到解决诸如贷款、减免承包金、协调工农关系以及协调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等,元一不有求于领导,故而企业效益不论好坏,均要向领导“表示心意”。如孙楼镇国税分局原局长孙某,为给辖区木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0万余元。
    “权力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程序不完善、监督没有保障,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无用,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导致一些人凭借手中的权力独断专行,敛财触法。”检察官说。
    据介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触犯法律后,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钱不是我伸手要的”“我没有违反组织原则,他不送钱也提拔他”等。
    “少数镇村干部更是把权力视若神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漠不关心,屡屡出现普法考试让秘书代替的现象。”该检察官说。
    5.关于农村法治教育问题,相关部门组织了一次研讨会,以下是几位与会代表的意见:
    村民A:我们不懂法,也不学法。没时间学,有时间就想看电视新闻或致富信息。村里现在都是老年人,年轻人都打工了,根本没人组织学习。山里农民除了生活、种地,法律书看了也理解不了,不往脑子里钻,也不往心里去,更不知道怎么用。
    村民B:去年全国普法宣传日,我和邻居专程到城里学习法律知识,但走了几个地方却很少看到法制宣传人员的身影。后来才知道,有关部门法制宣传活动在前一天举行过了。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又是星期六,我们也有时间到城里逛逛,为什么偏偏选在昨天?希望再举办法治宣传活动能选在大家休息时间。
    村官C:村民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不知所措。近几年的普法教育,村民的法律知识虽然有了提高,但由于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遇到问题不是选择通过法律维权,而是去找当地政府解决,解决不了就去上访。
    村官D:法律宣传一般是开个大讲堂、用车载广播喊一喊、发放宣传单等,这些普法形式过于呆板,村民往往没兴趣。村里人喜欢关注身边的人、事,遇到婆媳纠纷、赡养纠纷等典型案件,相关部门可以到农村现场办案,并邀请群众参与。普法和实际紧密结合,既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又普及了法律知识。
    6.某村村民徐某,10年来将道路边的一块空地逐渐占为已有。去年村委会又将这块空闲土地作为宅基地划给凌某,徐某强烈反对,拒不交地,并和他的儿子多次与凌某发生争斗。村委会相关人员在解决两家矛盾时,不是依法制止徐某的无理行为,维护分配公平的原则和集体土地的严肃性,而是当起了“和事佬”,把双方没意见作为调解矛盾纠纷的最终目的,又重新为徐某划出了一片宅基地,才将两家的矛盾纠纷平息。然而,此举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的相关规定,也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村委会在化解群众矛盾、稳定农村秩序、增进村民团结以及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村民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中常见的纠纷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但一些村干部的思想素质却没有提高,他们所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目前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认识不足,调解纠纷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水准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常用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致使民事纠纷调解走入了“误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使村委会在调解纠纷中不能较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群众之间有纠纷时,调解员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双方要讲理”,以“讲理”代替“讲法”。而调解员调解的准则,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有一些调解员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仅仅定位在“和事佬”的位置,把“双方没意见”作为调解工作的最终目标,而忽视了在调解纠纷时,还肩负着宣传法律、贯彻法律的崇高使命。有的调解员为使被调解的双方没意见,往往作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调解。所以,调解员不能只当“和事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7.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框架和轨道,对于“三农”工作,同样如此。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涉及“三农”的更不在少数。“三块地”的改革,如何确保其规范有序?农民工流动城乡之间,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农村基层治理,如何把“小权力”也关进笼子?改革走得多快,法治就得走多快,甚至要走得更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农村改革直接涉及中国超过半数的人口和土地,不可谓不重大,法治怎能缺席?
    农村改革如果于法无据,不仅会影响各项举措的合法性,更可能因为失序而损害到亿万农民的利益。现实中,不管是“被征地”还是“被上楼”,甚至是“被返乡”,农民在利益博弈中。往往因为话语权较弱而处于利益受损的弱势一方,更不用说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这样的普遍性社会问题了。在农村改革中,农民作为改革的主体,更容易受到来自资本、市场、权力的挤压。这一特殊之处,要求农村改革想在前头,以法治兜底,为农民利益、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有人曾说,中国的改革没有先例,农村改革更是需要“从看似无路中走出路来”。类似土地承包、流转等,放眼世界也难找借鉴。这使得农村法治建设尤显艰难,还存在失位、缺位、错位。以土地流转为例,在农村调研时,有村干部很苦恼,土地流转之后种粮补贴发给谁?是真正在“种粮食”的承包者。还是已经离开了农业生产的流转户?而类似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承包户不敢也不愿投入:少数地方为完成指标,强制、强迫进行流转等现象,都需要借用法治的力量进一步规范。可以说,依法治农,其实更是依法富农、依法强农。
    农村的法治建设,同样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必然包括依法治农。一号文件中,从农村产权保护到农业市场规范运行,从“三农”支持保护到农村改革发展。打造农村法治全链条,正是对四中全会加强土地管理、农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的落实,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而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也离不开农村基层法治水平的提升。增强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引导农民增强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完善乡村治理,才能补上法治建设的短板,让法治的力量护佑更多人群。
    作答要求:
问答题   给定资料3提到“土地流转也不是越快越好,土地的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请你根据给定资料,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晰。不超过250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人为垒大户以及搞强迫命令。
   土地作为要素需要流转,农民种地要获得一定的效益,需要一定的规模,所以要鼓励土地有序流转,扶持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但是,如果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则可能会侵犯农民权益,导致农民利益的流失,不符合中央的政策,也背离土地流转的主旨。
   因此,要有序引导土地流转,合理地实现规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土地流转向依法规范转变。
问答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框架和轨道,对于“三农”工作,同样如此。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讲法与讲理”为题,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
    要求: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内容充实,论述深刻,结构完整,语言流畅。不少于800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范文]
   
讲法与讲理

   <da>2015年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第一次专章提出“加强法治建设”,将“讲法”提至农村建设的更高位置,这既契合法治中国建设的语境,又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现实却是严峻的:一些农村干部、农村调解员进行群众工作时用“讲理”代替了“讲法”,更有甚者完全漠视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促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学法、懂法、讲法至关重要。
   “讲理”是农村基层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古语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健全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但不是全部。单纯强求法制,依靠法制,往往会缩小“讲理”的范围,降低道德的力度。“理”存于人们的心中,说于人们的口上,虽然没有权力做后盾,不具有强制性,却也是衡量人格的一杆标尺,具有普遍的基准性。不论是解决群众纠纷还是化解干群矛盾,农村基层工作人员都应善于和群众平等交流,在交流中把道理讲清、讲透、讲深、讲实。
   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各项问题时,绝不能以“讲理”代替“讲法”。一方面,为妥善处理群众问题,不能只“讲理”不“讲法”,否则不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如徐某的案件,村委会在调解纠纷时,不把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水准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而是以“双方没意见”为目的,最终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农村基层干部存在的贪腐行为更要依法严厉打击。当前,村干部推诿卸责、收受贿赂、贪污、特权主义、漠视法律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必须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法律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准绳,是农村工作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了情、理,还得有法。正所谓法不容情,任何人都得遵守法的规范。而当前,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恣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农民中不学法、不懂法、不会用法的还大有人在,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仍然盛行。我们应认识到:在我们这个农民人口比例较高的国家,没有农民守法,便不是全民守法;没有法治农村,便不是法治社会。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必须结合农村实际,对涉农法律案件的查处,必须公正司法:对涉农法律事务的处理,必须严格执法。同时,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使其担当起宣传法律、贯彻法律的崇高使命。
   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曾说道:“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面对农民群众的不同诉求,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应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群众工作中要学会“讲理”“讲法”相结合,以理服人,以法正人,努力解决农民生活中的问题与诉求,促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实施。</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