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一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通典·礼二十九》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材料一反映的是什么刑法原则?请阐释该原则的内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称为亲属相隐原则,是汉代主要的法律原则之一,指的是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之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这一原则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材料中的内容,即使互相隐匿的亲属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子关系,也适用此原则。
问答题 材料二反映的是什么刑法原则?请阐释该原则的内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儒家“父子相隐”思想,西汉武帝“独尊儒术”,曾把“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相隐”)确立为刑法适用原则。唐代在继承该原则的同时,允许的范围又有所扩大。内涵: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及时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例外: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问答题 两则材料中反映的原则有何不同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故其相匿范围较唐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