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A
B
C
D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A项正确。乙公司甲公司只享有8万元的债权,对于不知情的丙多支付的2万元,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丙的保证期间肯定也已过,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丙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仍然自愿付款,不是基于保证责任而付款,所以,就不能向甲公司追偿。根据《担保法》第31条,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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