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改革推动下的宪法发展有了更为明确的走向,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势头:
(1)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将显示得日益重要。我国的行政权一向比较发达,政府凭借着行政权力不仅以各种形式的计划管理着经济,而且还运用十分健全的行政组织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虽然也需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将有所减弱。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的主旨,在于说明国家仅仅是企业的所有者,而不一定就是企业的经营者。这样更为彻底地强调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经营权)的分离,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政府行政权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依据。在现有条件下,政府行政权力受到的限制,主要来自于下列方面:第一,立法限制。权力机关通过有关立法赋予企业更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相应地限制了政府习惯性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做法。第二,获得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对政府不当干预的抵制。第三,经济组织和企业还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借助司法监督的权威,对政府的非法干预进行排斥并获得救济。第四,政府的自律性措施,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等。在这种情况下,除必要的宏观调控外,政府经济职能主要靠政府行之有效的行政指导得以实现。行政指导的性质、作用、方式、途径等方面的问题,将成为宪法和行政法领域引人注目的问题。
(2) 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事实上,从这一意义上讲,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与政府行政权受到相应限制是相对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纠纷主要通过隶属于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如经委),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即便是民事纠纷,也有不少以行政手段作为解决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或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一方面是经济纠纷会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既不愿也无法从政府方面获得经济纠纷的有效解决,只有寻求司法途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扩大法院的经济审判职能,加强经济审判组织。实际上,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职能和组织,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并随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不断地扩大和加强。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还表现在人民法院获得了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意识的提高,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将会更加充实和强化。在此基础上,以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为内容的司法独立,将会成为一项政治性较强的司法原则。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宪法修正案第4条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同时也反映了该项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使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有了明确的宪法调整,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相互之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广泛的合作。第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前提,在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领导的加强,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产生国家领导人方面已得到了一定反映。第三,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将通过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和在政协中的强有力作用得到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中的多党合作,是建立在民主党派性质的改变与其承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基础之上。但是,这种领导不能被理解为中国共产党可以直接干预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民主党派。由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客观上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领导,就只能通过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和强化在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实现。第四,民主党派的参政将会朝着进一步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党派所联系的那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在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地要形成特殊的利益要求。在民主政治下,表达与实现这种要求的最佳途径莫过于通过各自的党派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民主党派参政的进一步制度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有一系列民主党派参政的制度,将随着有关宪法制度的发展而进一步法律化,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丰富多彩的政治实践,可能创制新的宪法惯例,从而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制度化。
(4)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它不仅要求给予经济组织以更多的自由经营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将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所有权将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此,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并论证了将财产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经济权利规定在现行宪法第二章的必要性。虽然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却没有给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应有的宪法地位。另外,《宪法》第13条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仅限于生活资料所有权的局限,在一定意义上包括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但主要仍指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应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一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宪法中应有强调平等保护规定。第二,迁徙自由在条件成熟时,也会成为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迁徙自由权,现行《宪法》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将其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的劳动力,而迁徙自由是获得自由劳动力不可缺少的条件。可以说,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公民权利方面的反映。第三,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而更加现实地为公民所实际享有。在市场体制下,公民政治权利与现实利益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缺乏经济利益的激励,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的许多方面被虚置或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的纽带作用,将公民的经济利益同政治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公民只有有效地参与政治,才能从根本上使政治决策体现和反映其经济利益,这样《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才会被公民认同和重视,最终为公民所实际享有。
(5) 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规定了较前几部宪法更为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宪法监督的实际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看是法治经济,而法治必须以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为根本出发点。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则有赖于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现行体制下,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全国人大设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从事宪法监督工作;第二,建立由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宪法纠纷案件的宪法诉讼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