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王三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王二是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三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限于本诉被告应诉后,本诉审理终结前,具体指被告接受起诉状副本时起,法院判决前;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且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是因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要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起诉行为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
多选题 李大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由于李大是从王大处买得房屋,李大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王大败诉,李大将丧失该房屋。因此,李大为本案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B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 如果王平未有上述遗嘱,王二起诉时仅要求与王大平分遗产。则王三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王三对王二与王大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其与本诉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B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 如果王平有上述遗嘱,而王三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题中应注意,如果王三依据遗嘱主张房屋应判给自己,则法院应列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如果王三未主张此请求,而如A、C、D三项中表达的情形,则法院只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因此,A、C、D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 如果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王三才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参加第一审,也就未成为本诉的当事人,当然就没有上诉权,也就无权申请再审,只能是另行起诉,故 A、D项错误。本案中王三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有权以起诉的方式参与本诉,要求法院共同审理,也可以另行起诉,故B项正确。王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参加到二审中,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应选B、C项。
多选题 如果王三在王二诉王大一案进入二审时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依据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