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  )。
   A.拟制血亲
   B.半血缘的拟制血亲
   C.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D.姻亲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拟制血亲即基于法律拟制而创设的血亲。(1)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自然血亲的范围。(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创设拟制的结果。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所谓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实际上,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双重亲属关系的,或称亲属关系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对于如何处理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一般并无明文规定。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则应当采取“从近从重”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姻亲与拟制血亲两种亲属关系,只不过根据“从近从重”原则处理时,拟制血亲相较于姻亲关系显然属于亲属关系近、权利义务重的亲属关系,因而在该当继父母子女间发生拟制血亲的效力,姻亲关系停止。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则继父母与该继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该当继父母子女间属于姻亲范畴。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