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且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3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2005年3月,该房建成,王某将第二层的3间房交给刘某堆放东西。同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也未实际搬进该房。同年10月,王某找到赵某,提出愿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向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赵某同意购买,王某收回刘某占用的6间房,并与赵某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
问答题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签订的书面合同包含了哪些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关系。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物权法中抵押、共有以及买卖、租赁的相关问题。在本题中,王某盖房资金不足向刘某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首先,“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1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4千元”,即二者之间存在数额为8万元,期限为一年,利息共4千元的借款合同,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
另外,双方约定以王某正在建的6间房作为抵押,即二者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
同时,双方还约定“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几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即双方存在王某将房屋交给刘某使用、收益,刘某付少量费用作为租金的租赁合同关系,且合同的成立以房屋建成作为生效要件。
2005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将房屋一半分给刘某的行为是基于其约定了“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4千元,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即流质条款,对此,《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且新《物权法》第178条对《物权法》和原《担保法》的冲突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综上所述可知,新《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可以适用,即抵押权人刘某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王某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其所有,约定的,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王某将一层的又3间房屋给刘某,并表示同意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应认定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问答题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有效(流质条款无效)。
【答案解析】[解析] 刘某和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作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除须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民事法律
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外,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在本题中,我们没有得到相反的暗示。题中需要注意的考点有两个:首先,从第1题可知,根据新《物权法》第 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王某以正在修建的6间房为抵押,依照规定,必须登记才能成立抵押权。但《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虽然刘某的抵押权没有成立,但其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问答题
2005年?月,王某将房屋的3间给刘某,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正确答案】赠与合同。
【答案解析】[解析] 从第1题可知,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王某和刘某订立的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无效,刘某基于此取得的债权关系不存在。后王某同意将房屋分割,双方各得一半,应认定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无偿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但同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不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王某提出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刘某后,又将其转卖给赵某,可以认定其在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
问答题
此房屋最后应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赵某所有。
【答案解析】[解析] 在本题中,此12间房为王某自己建造所得,且2005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此时,王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面,《物权法》第 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第2题可知,刘某和王某设定抵押合同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依照法律规定,抵押权没有成立,即刘某不是抵押权人;此外,从第2题也可知,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因此,此时,房屋依然为王某所有,其对不负担抵押的房屋有当然的处分权。2005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文的法律分析,应认定王某撤销对刘某的赠与,此时,房屋依然为王某所有。2005年 10月,王某与赵某达成合议,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双方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此时房屋为赵某所有。
问答题
刘某对此房屋拥有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租赁权。
【答案解析】[解析] 首先,根据新《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抵押合同成立,但流质条款无效,刘某不能因此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在本题中,王某以正在修建的6间房为抵押但没有办理相关事宜,因此,
刘某不能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再次,王某同意将房屋分割,双方各得一半,双方成立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无偿接受赠与的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对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王某提出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刘某后,又将其转卖给赵某,可以认定其在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因此,刘某对房屋不因赠与取得所有权。
王某和刘某约定,“房屋建成后,要留出三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和王某之间成立给付少量租金的、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基于租赁物物权化的性质,虽然房屋最终为赵某所得,但刘某基于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房屋依然可以行使租赁权。
问答题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房屋,在诉讼中,王某要参加诉讼的话其诉讼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解析】[解析]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依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认为有三种类型的划分:第一为义务型,即案件处理结果会涉及法律上的义务;第二为权利型;第三为权利义务型,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在本题中,刘某向赵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王某与刘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和赠与合同关系、与赵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败诉都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王某要参加诉讼的话,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