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大麦一批,价值25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50万元(不合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价值25万元(不舍税),货款已收;
(4)向某展览会赞助价值8200元(不含税)的啤酒。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厂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正确答案】依据增值税相关立法规定,该厂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为:
(1)购进大麦为进项税金,适用13%低税率,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250万×13%
(2)购进其他原料为进项税金,适用17%税率,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50万×17%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5万×17%
(4)赞助啤酒,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3200×17%
(5)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万×17%+3200×17%-(250万×13%+50万×17%)
(6)如果因本期销项税抵扣本期进项税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金后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金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