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7.2.2条,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