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68年4月,设在美国特拉华州的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印尼一个军方控制企业P.T.威兹玛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为履行协议,阿姆科(亚洲)公司向印尼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印尼1967年《外国投资法》设立P.T.阿姆科公司从事卡迪卡饭店的建设与经营,同时规定P.T.阿姆科公司与印尼政府之间的任何争端交付ICSID仲裁。P.T.阿姆科公司的授权股份资本是300万美元,且均为外国资本。1968年7月29日,印尼公共事务部长批准了阿姆科(亚洲)公司的申请。饭店开业后,阿姆科公司与P.T.威兹玛发生了争端。1980年3月31日至4月1日,P.T.威兹玛在印度尼西亚军方和警察部队的协助下接管了饭店,并强行将阿姆科公司的管理人员从饭店赶出。此后不久,印尼政府取消了在投资开始时签发给公司的投资许可证。基于饭店管理权被剥夺以及投资许可被吊销这两项事实,P.T.阿姆科公司、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另一共同投资人香港泛美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印尼政府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P.T.阿姆科公司曾在1972年将阿姆科(亚洲)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大宗股票转让给泛美公司。
请问:
【正确答案】(1)ABC。因为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公约的管辖权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①争议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缔约他国的国民;②争议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③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ICSID仲裁解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2)ABCD。因为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作为争议另一方的缔约他国的国民,包括:①具有缔约他国国籍但不同时具有缔约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②具有缔约他国国籍的法人;③具有缔约东道国国籍但为外国所控制、双方同意当作缔约他国国民看待的法人。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3)ACD。根据公约关于ICSID法律适用的规定,在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适用协议的情况下,ICSID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和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一般而论,应首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如果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国际法规则;但当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规则相冲突时,应以国际法优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