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如何理解证券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特殊含义?
【正确答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证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自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但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有着特殊的法律意义,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证券法中,诚实信用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民事活动通常都是由特定当事人协商进行的,彼此能够感受到对方的信赖。但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除少数通过协议进行的交易外,多数交易都是通过“一对多”、“多对多”和“多对一”的交易形式,电子交易形式也被广泛地运用到证券发行和交易实践中。证券发行和交易参与者已被虚拟成不同的证券账户,交易各方已无法直接感受到对方的信赖,也无法给予对方信赖。在某种意义上,交易各方更信赖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在证券法中受到限制。在一般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有时能够产生否定民事活动效力的作用,但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很难根据行为人的失信行为而否定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效力。
   结合证券实践,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具体体现为:第一,证券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待投资者,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相关信息过程中,要本着诚信的态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完整、真实、准确地履行披露义务,不得欺诈投资者。第二,证券发行人应当诚实对待包括承销商在内的各中介机构。随着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证券实践中出现了以竞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方式,发行人应当以平等观念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避免竞标形式化。各中介机构应当以公平竞争方式参加证券发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扶得商业机会,也不得以诋毁他人形象和名誉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第三,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善意从事证券市场活动,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操纵市场、欺诈客户或者散布虚假信息。
   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开原则不同。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强调证券发行人的客观状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