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1)本题中,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按份共有。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依该规定,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以外,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责任人赔偿责任后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众说纷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依该规定的精神,本书倾向于解释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侵权人单方免除部分债务人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可知: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因为抵押权未登记,所以丁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被撞伤的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平等受偿。由此可知B选项中的“戊应优先于丁受偿”的表达错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知,本题中C选项“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