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公民甲早年丧妻,甲于1999年5月失踪,到2003年7月一直下落不明,甲的儿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审理,作出判决宣告甲失踪,指定甲的大儿子丙为财产代管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宣告失踪程序
[解析] 《民诉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BC正确。D选项错误,甲和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