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采取( )。
到达主义
投邮主义
了解主义
发出主义
距8(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了到达主义。我国也采用了到达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