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晴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晴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晴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晴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许睛在开庭后才知道丙存在回避情形,可以从其知道事由之时提出回避申请,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本案没有体现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此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丙的回避决定应该由院长决定,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对于回避决定不服,救济途径是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