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1项应该给予施工单位费用补偿。因为修改设计造成了施工单位的全场性停工,可能造成人工调动、生产率下降及机械设备闲置等。但上述所列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因为现场管理费的计算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而应以直接费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来计算,利润包括在实施的工程内容价格内,规定是不给予利润补偿的,所以施工单位提出的以上索赔费用计算不正确,而应重新计算。
第2项不应给予索赔。因这一保证质量的措施是施工单位的技术措施,而不是业主、监理、规范、设计、合同的要求,所以这一措施造成的成本增加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