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以9万元的价格从乙处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双方约定6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5万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汽车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甲将汽车开走使用。其间,汽车出现故障,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但丙修好后将汽车以9.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且完成了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是9万元,如果未支付的金额达到2万元,已经达到1/5,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AB项正确。丙将汽车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是善意第三人,且以合理的对价买得该汽车,汽车已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项正确。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的,丙在将汽车修好后,就擅自卖给了丁,并未要求甲支付修理费,所以也就不存在甲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丙没有留置权,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