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隋文帝的经济措施及影响。
(一)均田制。(1)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规定每丁授露田 80亩,桑田或麻田20亩,妇人授露田40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归还国家。桑田或麻 田为永业田,可以传给予孙,可以买卖。京官皆给职分田,外官也有职分田,又给一 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为官署办 公费用。(2)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 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因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 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租调力役制。(1)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此制贯穿 “轻徭薄赋”的政策。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六 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调为户调,力役即劳役。开皇十年(590年),又 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力役。(2)租调力役的减轻和输 庸代役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 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大索貌阅和输籍之法。(1)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清查户口,依照 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体貌进行核对,此即所谓“大索貌阅”。如有不实,三长要发配 远方。清查的结果,使国家户籍增加了四十四万余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另外还 根据宰相高颍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 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 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 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 编户。(2)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既有利于国家的赋税收入;又打击了豪强世族的势 力,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