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