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2009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问答题 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虽然甲与乙约定租期5年,但由于是口头约定,依本法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据此,出租人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甲。
问答题 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为:(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笔者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持保留意见。因为本题中乙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否应承担维修义务是值得商榷的。有人认为,即便承租人甲对租赁物的缺陷知情,也不能免除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其依据是《合同法》第216条,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人认为,我们不能依据本条确定乙应承担维修义务,因为,出租人负有的是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订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甲知道房屋漏水,也就意味着双方约定租赁的房屋就是漏水的房屋,从题干我们并不能得出租赁期间漏水面积扩大等信息,因此,乙不必然承担维修义务。实际上《合同法》第216条是关于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所谓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即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财产应符合约定的标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维修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如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即负有维修义务。一般认为,在判定出租人是否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上有一个重要条件,即承租人须不知有瑕疵。因为,如果承租人于合同成立时已明知有瑕疵,但仍与出租人缔约,显然已经将瑕疵考虑到缔结合同的条件之中,可认为是承租人自愿承受有瑕疵的租赁物。只是,如果租赁物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的住所的,如果有瑕疵会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依《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很多考生都是依据这一法条认定乙负有维修义务,实际上,该条仅仅赋予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没有苛以出租人维修义务。
问答题 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公司承担。因为工人在从事丁公司安排的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己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名合同、用人单位责任。应该说这道题的命题有牵强附会之嫌,显示出司法考试为考某个知识点而死搬硬套命题的缺陷。考生读题后,基本都没有想到这道题是考查“无名合同”,这也导致这道题的答案千差万别,考生异议极大。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甲与丁之间的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因无直接适用的法律,依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题中,丁公司的工人在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了自己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要说明的是,本题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前,从当年给出的答案判断,命题人旨在考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内容。但是,《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的情形,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通常公司的员工在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不应再视为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况,没有规定,但显然属于工伤的范围,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
问答题 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甲未经出租人乙同意,擅自让丁公司派工人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已经对出租人构成了侵权行为。依照《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甲未经出租人乙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乙可以要求承租人甲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问答题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由于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无权。因为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由于甲自购的瓦片质量问题所致,出租人乙并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问答题 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题中,丙是甲的妻子,与甲生前共同居住,自然有权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问答题 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占有的效力。《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倍。” 由于丙有权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此,丙是该别墅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戊返还别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