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 日到我这儿来。”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第(1)—(5)题。
多选题
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引诱)之区别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二者区别是:
①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换而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③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热点。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①寄送的价目表;②拍卖公告;③招标公告;④招股说明书。难点在于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的,方视为要约。
(3)判断一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条件。
①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原则上,要约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多选题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B地。
本题考查了合同成立的地点,可依据法条直接得到答案。此外,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应有所了解。因合同签订地(成立地)关涉到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地问题,所以必须掌握合同成立地的确定规则。
多选题
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考查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此相关的还有向第三人履行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内容有些理论深度,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和难点所在。考生应予重点掌握。
《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注意:(1)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掌握这两条的诀窍是:无论何种情况,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
设甲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的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难度。此外,还应当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负产品质量责任,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其包含的内容也较为丰富,可对照法条加以理解,这里不再详述。
多选题
设本案中乙是某高校大一学生,缺少资金,甲乙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本题考查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其内容可考性较强,故很容易被命制成试题。
(1)掌握本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供选择行使: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②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目前在我国常用于商品房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