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某外资公司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机械设备。使用3年后于2005年6月 30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机械设
备的到岸价格为4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原进口时关税公布税率为10%,申报改变用途时关税公布税率为7%,按规定公司应补交
关税( )。
应补税额=400×[1-(3×12)/(5×12)]×7%=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