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70题,多选)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创立大会的职权。A、D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因而,A、D选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验资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并不需要经过创立大会审核,B选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