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工商局干部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故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由将其货物查封,并同时扣押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在查封期间遇暴雨货物被淋湿。王某不服,向该市工商局要求处理此事。市工商局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王某违法证据不足,郑某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决定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同时认定货物受淋的损失系房屋漏雨造成,应由市工商局和郑某各承担50%的损失。王某对此决定不服,以工商局赔偿太少为由,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货物的全部损失。 问: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本案中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市工商局,还是郑某?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院能受理此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王某的单独赔偿请求作出了决定。王某对此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成立。郑某的行为是工商所的行政行为,而王某的损失是由该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且该损失也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市工商局。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对其行使追偿权,但不能由其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