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产品开发费可实行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600-600-460-400-40×50%+250=370(万元),应纳所得税=370×25%=9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