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权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利用物的实体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一种价值权。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盖物权与实现其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无时间间隔;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立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变价受偿权。
(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
(5)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而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而对于用益物权来说,无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