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沈阳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均知道这批货物将在沈阳以北的铁岭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进行具体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当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正确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规定,如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应按下述三种情况分别处理:“(a) 买卖合同如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便运交给买方。(b) 如不涉及运输,而又属于以下三类货物,即:特定物,特定化货物(从某批存货中划拨于合同项下,待提取),或是尚待制造或加工生产的货物,如双方在订约时已知这些货物存放在某地点或将在某地制造或加工,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这里应适用(a) 项的规定,而不是(b) 项规定。卖方的义务是选择适合履行合同的方式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卖方可以在铁岭将货物装车发运给日本公司,则交货地为铁岭;卖方也可以在沈阳(装车)或在大连(装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应分别为沈阳或大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