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票据的保证是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票据法》第46条规定的事项,否则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丁仅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并未在票据上作相关记载,所以丁的行为不是票据法上的保证行为,丁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D项错误。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丙银行不能因为甲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拒绝向乙公司付款,B项正确。根据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依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本题中乙公司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项错误。丁公司虽然不属于票据法上的保证人,但属于民法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公司既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甲公司追索,也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直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