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的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包括公务员以及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理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