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正确答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方。法院以国家为诉讼当事方,但是并非一切国家都可以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约第35条规定,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可以是规约当事国或者其他国家,但是法院受理其他国家诉讼的条件,除了现行条约另有规定外,由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所有诉讼当事国在法院审理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这类案件应当在当事国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签订一个特别协定,提交给国际法院审理。当事国双方相互同意构成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根据。由于此类案件是由当事国自愿提交的,因此,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通称为自愿管辖。
   (2) 《联合国宪章》或者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在现行的条约和协定中,有许多包含有因为条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所产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是条约的一项争端解决条款,也可以是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一个任择议定书。由于条约或者协定的缔约国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者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将来在因为条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端的时候,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称为协定管辖。
   (3) 根据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承认法院管辖之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外签订协定。”该款主要规定了对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违反国家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和违反国际义务应当赔偿的性质和范围这四类事项的强制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规约某一当事国一旦作出该款要求的声明,则其与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之间发生以上法律争端时,就必须要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国际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当事国是根据其所作的声明任意承担的,因而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