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8年7月,甲因房屋装修,欠乙10万元装修费,未设任何担保。同年10月20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将甲的房屋抵押给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2月1日,甲又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丁,并于次日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还约定,甲到期不向丁偿还贷款的,房屋即归丁所有。2009年1月12日,甲又向戊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戊,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病死亡,除了该套房屋之外,没有留下其他财产,也无其他债务。该房屋经过拍卖,获得价款50万元。这50万元在甲的四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顺序应当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甲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乙丙丁戊之间的债权情况如下:甲与乙之间是普通债权,甲与丙之间虽然约定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丙只能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甲与丁之间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甲与戊之间也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且甲与丁之间的登记要早于甲与戊之间的登记。所以,丁优先于戊受偿。且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丁戊优先于乙丙受偿之后,乙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因此,就甲的房屋拍卖所得的50万元,乙丙丁戊之间的清偿顺序和清偿份额应该是丁20万元,戊20万元,乙5万元、丙5万元。所以,本题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