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该债权于2009年10月1日到期。2009年10月2日,甲来到乙家,发现乙家已经没有值钱的东西,连原本摆在客厅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也不见了。经多方打听,乙已经于2009年9月15日,将古董以一万元卖给丙,后者未支付价款。丁欠乙10万元债务,2010年9月30日到期,乙提前免除了丁的债务。请问,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其利益?(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如果丙明知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因此A项正确。如果丙不知道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则不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但由于丙一直未支付购买古董的价款,则甲可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如果丙和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因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