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
解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①融资租赁业务; 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③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④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⑤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⑥同业拆借; ⑦向金融机构借款; ⑧境外借款; ⑨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⑩经济咨询。 根据第27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①发行债券; ②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③资产证券化; ④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⑤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