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解析: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只有著作权人享有,本题中,谢某属于求爱信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而何某未经谢某同意将署有谢某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布,侵犯了谢某的发表权,故选项A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何某未经许可,将谢某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开,侵犯了谢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选项B正确。   《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何某在互联网上公布谢某的求爱信,并不会导致谢某的某种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因此何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谢某的荣誉权。故C选项错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求爱信属于个人情感,是隐私,何某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侵犯了谢某的隐私权,故选项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