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上述材料体现了古代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上述材料体现的是古代法律适用的类推原则。(回答为“比附断罪、引律比附原则”亦可)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根据材料1简要说明唐代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形及该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对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需要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凡应减轻处刑的,应列举重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则应列举轻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唐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官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对于类推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破坏国家法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对比材料1、2说明明代在该原则适用上的主要变化。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明代该原则在适用上的变化体现在: 1)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凡是律无正条的,都可以适用比附。 2)规定了比附断罪的适用程序和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根据材料2说明明朝适用该原则的程序和擅用该原则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对于适用比附的,在拟定好罪名及其量刑加减后转刑部议奏。如果未经议奏而擅用比附而致出入人罪的,以故失出人人罪论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