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气田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开采原油40万吨,当月销售28万吨,取得不含税收入180万元。 (2)加热、修井使用1.6万吨,将2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 (3)开采天然气5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42万立方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50万元,另收取储备费7万元。 (4)购进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270万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另支付安装费2.2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税率均为5%。加热、修井使用的原油免征资源税。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180+180÷28×2)×5%+(150+7÷1.13)×5%=17.45(万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税率均为5%。加热、修井使用的原油免征资源税。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180+180÷28×2)×5%+(150+7÷1.13)×5%=17.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