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首席风险官在履行职务 时,不得( )。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首席风险 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 职责;(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 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 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四)利用职务 之便牟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向与履职无 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 益;(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