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是质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质权未成立。因此B、E两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甲没有将存单交付给质权人乡信用社,所以质权没有产生。但是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协议并没有任何效力瑕疵,该借款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主合同,效力不受从合同和由从合同产生的权利的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
存单是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因为存单的质押因没有交付存单而不生效,所以存单的持有人甲有权处分存单,乙合法持有存单要求兑换,信用社应当兑换。可见,C、D两项都是正确的。故本题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