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地役权一并转让。因此,全体业主均取得了对乙公司厂区的地役权,甲公司丧失了对乙公司厂区的地役权。后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者应当连带承担乙公司对外的债务,故丙、丁均非《物权法》第158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虽然地役权并未登记,丙公司也不得违反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修建楼高超过10米的建筑。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CD。